作家埃勒里·奎因一生共著有多少部作品?即使是面对这样一个单纯的问题,恐怕也没有多少人能毫不犹疑地回答出来。翻开众多研究者联合编纂的《百位神秘和犯罪小说大师》(100 Masters of Mystery and Detective Fiction,2001)第二卷,读者会惊讶地发现“埃勒里·奎因”名下竟然列有9名作者,实际上真正的数字远不止这些。众所周知,奎因是美国作家弗瑞德里克·丹奈和曼弗雷德·李共用的笔名。那么其他人又为什么列在这里呢?问题恰恰就出在这个笔名上,因为我们对于这个笔名无法做出一个明确的概念定义。这听起来好像有些奇怪。历史上关于“某一位作家究竟有多少作品”之类的悬案并不少见,原因可能有多种,比如:某作家在成名前的习作,但并未公开发表过;或者,曾经发表过的作品,后来做了大幅度地修改,这些作品又将如何处置?(比如阿加莎·克里斯蒂就曾把数篇短篇小说改写成了长篇小说。)又比如,由于政治原因及社会上的压力而无法公开发表的作品,在过了若干年后,一不小心就成了无头疑案。
现在让我们再回到奎因的情况。他的作品数量之所以不能确定,又与上述的那些情况有所不同。首先,这一对表兄弟在以奎因的名义出世后,又曾用过其他的笔名发表过作品。比如以巴纳比·罗斯名义发表的莎翁剧退休演员雷恩系列的《悲剧》4部曲即是一例。当然现在没有人对其是奎因的作品抱有异议。因为作者本人曾公开声明过此事,并清楚明了地说明了其中的原因。其次,也有不少以大侦探奎因为主人公、又以奎因名义发表的作品,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它们不能算是这对表兄弟的作品。一些早期的电影或广播剧,比如《生还俱乐部的冒险》(The Last Man Club)、《高级住宅之谜》(The Penthouse Mystery)、《完全犯罪》(The Perfect Crime)等等,都被改写成了小说。尽管这些电影以奎因小说为原型而广播剧是由表兄弟担当编剧,但小说的执笔人却不是他们。这些小说应该被看成是“奎因的作品”吗?显然它们不能与《荷兰鞋之谜》等完全由奎因自己创作的作品等同视之!第三,从《黑犬的秘密》开始的、面向少男少女的少年奎因系列,并不是奎因两人组所著。比如《黑犬的秘密》(The Black Dog Mystery)是由一位名叫赛谬尔·麦考依(Samuel McCoy)的作家代为执笔的,李负责监督和修改。这一系列一共有11部作品,它们能看做是“奎因的作品”吗?
除此之外,即使是有大侦探奎因登场、并写明作者为奎因而发表的小说中,也有不少其实是他人所创。比如,评价颇高的《另一方的玩家》为著名科幻小说家西奥多·斯特吉(Theodore Sturgeon)所著;《然后在第八天》和《三角形的第四边》为作家艾弗拉姆·戴维森(Avram Davidson)所著。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三部归为埃勒里系列的小说并非他人一手包办,均为丹奈创作大纲(分别为42页、66页和71页),由别人扩衍成书,并经丹奈或者李修订,因此带有比较多的奎因元素。更麻烦的是,还有更多的小说,既不让奎因为主人公,却又以奎因的名义发表。从斯蒂芬·马洛(Stephen Marlowe)所著的《死者的故事》(Dead Man′s Tale)开始,直到爱德华·D.霍克的《色情电影谋杀案》(The Blue Movie Murders),其间共计28部小说即为此类作品。并非是这些作者胆大包天,大部分人是为了出人头地而冒用奎因的名声。除了名家霍克等极少数作家的作品以外,大部分难以取悦读者。据说是曼弗雷德·李,为这些作家提供谜团、构筑了写作大纲,最后再加以修改。尽管奎因仍可称为原案人,但是要把这些都说成是“奎因的作品”实在颇为勉强。这些作品最初在美国出版时为平装本,读者尚能借由版本分辨是否真的是奎因原著,但是在英国出版时采用精装本形式,这一做法甚至遭到奎因英国出版商戈兰兹公司老板的抱怨。评论家布彻也曾经致信丹奈,警告说《纽约时报书评版》即将就此刊登一篇批评文章,并说“这是向我的读者尽义务———自私的说,也是为了我个人的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