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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0-7-18 0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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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侦探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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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20: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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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版权的一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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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n5 C7 [* B! ? T 想成为一名作家,你就得了解有关写作的基本问题。作为已发表过作品的作家,你必须了解手稿的使用和编辑程序等相关的基本常识。
7 @8 l+ E1 }& e$ U9 h. e3 n% { ——豪沃德·萨罗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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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成功的作家,你得了解有关版权法的基本条例。作为一名长期致力于此的律师,我向你保证了解这一切并不难。许多自由撰稿人经常向我提出一些相关的问题,我想通过如下的回答来证明这一点。 ) H% K' A7 F, m0 B0 ]! w$ {: s
在此之前我还有点说明。首先,我的答复是依照美国法律的。在此基本上不考虑国际性事端。其次,我集中谈论的主要是1989年3月1日之后,即版权法修正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公布之后首次发表或创作的作品。第三,尽管版权局不能提供什么法律意见,但是你可以从它属下的大众信息公告处获得与下列事项相关的指导意见。此外还有许多优秀的书籍可供查考,如爱伦·科查克的《版权与出版法作家指南》(猫头鹰出版社,1990)。 * U; L! o7 u( d4 C9 A$ B; h6 i
1.什么样的东酉可以申请版权?版权几乎保护每一件由你原创的东西(如文学作品、绘画作品、音乐作品、编舞、声像带、雕塑品等):不仅包括你创作的小说、散文或诗歌,还包括你原创的软件程序、广告辞、问候卡片,以及你高中时代的情书等等。但是版权不保护你的思想,只保护你用以表达思想的方式。 , \- e5 D8 p' k& g8 k9 C$ t, e! }
2.版权能提供哪些保护?一份“版权”意味着一大把权利。版权所有人(以下简称“所有人”)不仅拥有复制作品的权利,还享有一切“派生作品”的权利(所谓“派生作品”包括改编本、译本以及其他类似的以原作为基础的再生作品),享有公开表演和展示作品权,享有任何作品副本的首次拍卖权。 0 F4 Q- |0 Y% m9 g
3.版权保护的有效期限是多久,它可不可以再生?对于那些在1978年之后创作或首次发表的作品,版权通常在原作者死后50年内有效。不过对于无名氏作品或使用假名的作品,或那些“受雇”而制的作品(详见下文),可自作品诞生之日起100年内有效,或作品发表后的75年内有效。期限是不能再生的(对于1978年之前发表的作品,有效期是28年,同时另增再生期47年。参见公告15,“版权再生期”)。
8 h4 ^, \$ h7 n 4.如何获取版权?只要你把你的思想放进了任何有形的形式之中,版权保护就自动开始起作用了。因此,一旦你在纸上、画布上、音像带上或计算机软盘上留下了你的作品,该作品就立即受法律保护。
; x, W/ e" P/ q- e/ r 5.为了保护版权,是否需要一份版权预告书?不需要。1989年3月1日,美国加人了国际版权协约,也就是众所周知的伯尔尼会议,会议决定自该日起,所有发表的作品都不再需要版权预告书,而享受版权保护。 3 o( K+ d4 u& _. J: m& y3 B! o
当然,一份预告书就是一个提醒,它能帮你阻止任何自称“无辜”的侵权行为(也就是那些声称没有想到你的作品已获版权的作法)。因此,你最好还是对自己所有的作品准备好这些预告书,而且还要让你的出版商也坚持这么做。 + N0 M% c9 D/ ?/ b5 ?
如果你顾及到你的尚未发表的作品有可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或复制,比如说,你把手上正在完成的作品拿出来在刚刚成立的作家小组中传阅,一份预告书足以让你万无一失。
* n+ [ M0 x' ^. M. U9 ^ 6.那么在版权预告书上应该说些什么呢?一份正规的预告书有以下三个要素; / b/ k7 q$ ?5 z' G
·国际版权符号或“版权所有”字样。大部分出版商往往两者都用。
$ _+ e. l' Q# e" H! `' ^8 t$ O6 G ·注明作品首次发表的年份(对于尚未发表的作品,可以省略日期)。 . L' Z: l! M7 [' f
·注明你的姓名或可以识别的简称(比如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可以用“田”’来代替。)
5 p' E, t; X/ Z5 w 总的来说,你应该在作品发表后的一段时间内拟定预告书,尽管在此之后的任何时候都行得通。如果你的作品是出现在杂志、选集或其他集合类刊物上,那么以出版商的名义发出的单一预告书也能保有你的大部分权利。尽管如此,一份用你自己的名字起草的版权预告书将清晰地表明,只有你,而不是出版商,享有任何进一步使用你的作品的权利。 ' ?2 x) M/ @. ]; t' ^) M
7.我一定要把我的作品拿到版权局注册登记吗?尽管版权保护法并没要求注册,可是一旦涉及对首发作品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它却是一个先决条件(美国公民的未发表作品也一样)。同时可使你免去律师代理费和法律保护损害费(损害费高达10万美元的,依法庭裁决,根据证明和索求实际的损失大小而定,而这笔费用本可以由所有人通过法庭要求侵权人偿付)。
7 Y0 K2 m! A. j& p. ` h$ ?+ t* d* G 你可以在版权有效期内任何时候注册版权。不过,在作品发表后3个月内的注册可使你免遭一切侵权行为的伤害。包括法律保护损害费,而发表后5年内的注册只能依法律程序提供一些特殊权益。
" b7 h5 b6 D8 y% O) M 8.如何为一件作品注册?版权局的TX表是所有非舞台文字作品的基本形式。PA表是用来注册表演艺术作品的,包括戏剧和电影。这两种只有一页纸的表格只需要花20元的工本费,而且填写起来非常容易(不过你必须在读过以下指示之后才是这样)。附表GR/CP可为作家们减少花费,他们可以在12个月的时间内为自己发表的所有作品申请一份单一的注册。 9 @) u: u& [" O2 t5 n3 s
申请的时候必须附上一件作品副本(如果是尚未发表的作品),或两件最佳版本的样品(如果是已经发表的)。如果是选集作品,那么只选送一件最佳版本的副本就可以了。所谓“最佳版本”是指已出版的作品中编辑质量最高的版本,可以由纸张质量、装磺及版权局所列其他诸因素来衡量。举个例子,如果该作品是有软硬两种包装出版的,那么硬皮的通常就是最佳版本。
& D$ e3 M: Y# q( [$ V; s9 a- ] v3 f 9.我是否该注册我的作品?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这个必要。如果你的作品已经出版了,你的出版商就可能已经为它注册过了。 $ ?# }2 n$ o* L1 Q9 \2 Y( p
10.什么是“公众领域”?怎样才能判断它是否属于“公众领域”?那些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就是属于“公众领域”的,因此它可以由公众自由使用,无需征得同意或付费。这类作品包括版权到期或遗失的,或版权无法生效的,以及那些声明是奉献给公众的作品。尽管有许多例外,但总的来说如下所列均在公众领域之内: ( T1 | K4 h3 _
·75年以前就已发表的作品。 4 p7 Q- x* d, Y' k3 e
·28年以前就已发表的作品,而版权又没有再续的。
/ t& M2 Z1 Q, \3 l6 q2 }- J ·在1978年以前出版的而又没有版权预告书的作品。
3 C, F3 I. a# L4 V, [* I- b; [+ F ·在1978牛1月1日到1989年2月28日之间出版的而又没有版权预告书的作品。
: v5 V# M; c7 E6 [ ·那些由联邦政府雇员创作的作品,而这些作品本身又是他们份内的工作。
: }3 ]2 {. C2 ` 至于费用,版权局将视作品的具体情况而定。
- c7 J) C; L3 P6 _2 Q7 {* k 11.什么是正当使用?条例将对他人作品的使用限定在研究、教学、新闻报导、评论及类似意图的领域之类。这类被允许的使用就叫“正当使用”,尽管条例从未为此下过确切的定义。此外,条例中还列出应该考虑到的因素,包括使用的意图和性质(比如,是赢利性的还是用于教学的),作品的性质(比如是科普文章还是一首诗),使用的数量及实际状况,以及该作品给市场带来的反响等等。
; H0 u6 K+ G. U 以上不过是一些基本常识,它们将有助于你正确地站在法律的一边(当然一旦有人非法使用,它们也会帮助你识别出这类行为)。 , Z# }* d5 |# h$ W8 P8 D1 z5 K5 H
·非商业目的的使用权限(如教育的)比商业目的的宽。比方说,一般来讲你从一名在电视文献剧中亮相的政客发表的作品里引述的东西,要比一名历史学教授从期刊杂志文章中引述的东西少。
# R: N8 @- C) P$ F, f8 w ·复制现成品比复制文本享有更多的自由。文本包含更多的受条例保护的“原创性”:如人物和事件,有时甚至还包括时间和地点,只要这些都源于作家的想像力。事实或实物是不能申请版权的。 " \; c* q& J5 a
·为创作模仿作品而使用他人的作品是允许的,只要该作品不涉及到原作过多的内容。 ' P5 E# J1 G; f5 v
·未经许可便使用未发表作品通常被认为是非法的。由于发生了1989年的案子,该案子涉及一本未经授权的有关科学论教派创始人兼科幻小说作家卜龙体伯的传记,以上条例才被确定下来。参见更早些时候的一件案子,案中兰德姆公司被禁止出版一本未经授权的J·D·塞林格的传记作品,因为它侵犯了塞林格一些未发表信件的版权,法庭写道:“未发表作品通常受完全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出版都是禁止的。(不过,有关法律正在考虑扩大未发表作品的正当使用权问题。) 0 ]7 {+ C% {# i; p+ l: ]8 O! Y8 E! x
·条例规定了版权作品的某些特殊合法使用场所,如图书馆、档案馆、教育部门、公共福利机构等。 " |1 O2 }" |! t$ }! M& D8 o
这些规定是相当复杂的。所以,如果你未经许可而使用了别人的作品,而使用的数量又决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话,请最好写信给出版商或版权所有人。别冒险。 0 ^1 W* J' V* {2 ?2 F$ r2 `2 O
12.什么是“受雇作品”,谁对这些作品拥有所有权?虽然一般说来,作品的创作者就是这部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不过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受雇作品”。“受雇作品”的版权所有被认为属于委托和出资工作的一方,而不是作品的实际创作者。因此我们得弄清楚,什么算是“受雇”。 9 N, V6 F8 H8 v ]& _- t% I+ e
首先,若非有约在先,雇员在其受雇用期间及职责范围内创作的所有作品均属“受雇作品”(不包括在受雇范围以外用自己的时间完成的作品)。因此如果你受雇于一家报社,或受雇为一家软件出版公司写文献作品,你的雇主就对他出钱让你完成的所有作品拥有版权。如果你在下一份工作中使用这些作品,你就是在侵犯你的前任雇主的版权。
. C4 ?( [1 t2 u 其次,某些特殊类型的作品,包括翻译作品、编辑作品及部分音像作品等,如果它们是受了专门的委托并且有字据留下证明它们是“受雇作品”,那么它们就是“受雇作品”。因此,如果你不曾被雇用,也未曾用任何书面形式声明你的作品是“受雇的”,那么即使有人付钱给你创作了什么东西,一般来讲你将继续拥有你的作品的版权(尽管他们因为付钱而有权依出版目的使用你的作品)。 1 s1 c8 `( G2 X$ x
在没有任何文字约定的情况下,你的文章、故事或诗歌被发表在某个杂志或其他综合性刊物上,这时你或许弄不清自己的权益划分。条例是这样回答你的:出版商只享有在综合性作品集册中出版一件你的作品的权利,它有再版的权利,以及日后在相同系列的集册中出版的权利。除此之外,你享有一切其他权利,你可以自由重写重投你的作品。
- c& u6 Z! w: q) b. I 以上是就版权法应用到自由撰稿人身上的一般性讨论,不包括无以计数的其他例外。在你作出任何重大的版权决定之前,请去找一名学识渊博的版权律师商量一下,或征求一下版权局的意见,也可以找一家信得过的出版社或代理机构,请他们帮助你更好地理解现行法律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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