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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5 16: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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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l841123 于 2016-10-15 16:41 编辑
你说的很多地方和我说的出发点不同,只是其实问题的结果是一样的。只是你从其他方面理解了。
第一条:古代文学中渗透出的价值观与道德观恰恰是实用主义的价值观,那些古代先哲所谓很美好的说辞,其实只是在不断证明他们坚持的是实用主义。仅举一例:宋朝人对女子的贞洁与妇德十分推崇,赞誉守节的女子,这种风气延续到了明清。但是,那些改嫁的寡妇,只要为国家社稷做出贡献了,就一定会被人们称赞。这时候先贤大儒口中所谓的贞节观去哪里了?古代历史中不乏一面称赞守节的女子,一面对做出贡献的改嫁、淫奔女子树碑立传,后者的节操何在?因为后者对国家社稷有贡献,也就是很“实用”,所以人们就称赞她们,而坚持的封建礼教、道德标准早就不顾了。
第二条,不论古代还是现在,寻求真相的目的只是为了实用。你举的李时珍的例子,但反过来,中国怎么没有出现化学家、天体物理学家以及逻辑学家呢?李时珍钻研草药,首先是为了治病救人,是为了现实中的实用,而不是为了寻求科学真相。他是因为发现很多古方无法治病,这才要钻研的,也就是其根本目的直接为现实服务。西方的伽利略和开普勒,坚持几十年钻研天文和行星移动,中国却未出现这样的人,因为后者对当时的社会现实影响不大,天文学的实用价值很低;就算知道行星是按椭圆轨道走的,就算推算出开普勒公式,对人们的生活、生产有什么用?中国的古代科技,全都是为了现实中的实用,从未出现形而上的科学,这就说明为什么中国的逻辑学自古不行,因为逻辑学对现实没啥用处。但西方不是,他们的逻辑学在中世纪是大学必修科目,在经院哲学的畸形推动下,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至于你举的现代例子,有哪个没有现实价值的?有什么人会为对现实没有意义的真相去追查呢?你举那些例子,我也可以举出反例:谁都知道东北三省是老工业基地,但是,有哪本著作写过,东北老工业基地是怎么形成的?没有!因为东北的工业基础是俄国、日本这些侵略者奠定的,他们当初把东北当成本国的一部分,这才下大力气在东北发展工业。后来侵略者走了,他们的工业基础却带不走,就成了我们东北工业基地的发展根基。我们现在所搞的调查,哪一项不是先有明确的社会、政治目的的?我们调查日本侵华的罪恶,可谁调查过日本侵华时期,客观上对中国工业化有什么促进的?没有,因为对现实的影响不好,所以我们只会揭露侵略者的罪恶,却连承认都不敢承认,侵略者客观上也促进了中国现代化,甚至奠定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工业基础,因为后者对我们没有实用价值。这就是我们选择性地找真相,一方面追查对我们有利的真相,对我们不利的真相却选择性地失明。
中国社会从来没有过法制精神这点,我还是说,老百姓思考问题,不是根据法治,而是根据自身利益。我们去监督公检法,前提是那些人和我们的切身利益有关系,而不是我们拥护法律,这其实还是极端自私自利的表现。就举一个例子,在国外,如果有人发现其他不相干的人家里,发生虐待儿童事件了,会立即摆警。如果某家父母下狠手打孩子,被别的不相干的人看到,大部分都会选择报警。而我们呢?因为那是别人家里的事,除非问题特别严重,否则谁去管?我们虽然也有劝架的传统,但当知道对方是家庭内部矛盾时,大部分人选择离开,因为他们只会觉得,那是别人家的事,从未想过那首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违法的。这难道不是自利的表现?
而我觉得,中国推理发展不好,从个体思维上来说,恰恰就是这种本位主义的逻辑立场决定的,我们的思维只接受对自己有利的,而不愿意去接受客观现实。只有客观现实符合人民大众的价值追求,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人们才愿意接受,因此,这就出现了中国老是出现“清官故事”,而不是“客观故事”,我们反映腐败的作品,至今只有民告官打赢官司,揭露官员腐败的,却基本找不到刁民诬告清官,最终查清真相,惩治诬告老百姓,还官员清白的,为什么呢?因为后者明显是揭民之短,并且有称赞官员的嫌疑,作为老百姓立场来说,揭自己的黑去歌颂当权派,他们无法接受。但现实中明明有刁民滋事,诬告官员的现象,为什么不反映呢?我们反映的所谓“现实”都是选择性的现实,从这点来看,我们就不客观。
再举一个例子:高木彬光的《破戒裁判》很出名,它讲述一个部落民被指控为强奸杀人盗窃犯,最终被律师证明无罪的故事。这个小说的重点,是根据客观情况,为一个被指控为强奸杀人盗窃的大罪犯脱罪,所依据的法律是“疑罪从无”。中国也有这样的法律,但是,中国有这样的文艺作品吗?中国文艺作品中,凡涉及杀人、纵火、强奸、爆炸等严重罪行的,最后一定要找到真凶,且以寻找真凶为重点,我们写作的通常模式是,找到真正凶手并证明之,通过证明真凶,还还曾经被怀疑的嫌疑人清白。但是,中国法律从来都规定着“疑罪从无”的,在不能证明犯罪的前提下,嫌疑人应予无罪释放。我们的审判也是这样做的。可是,我们却从来没有文学作品,反映法院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让一个有高度嫌疑却无法证明的人被释放的,碰上后者,我们只会把他塑造成狡猾的家伙,通过奸诈计谋隐藏证据,使自己暂时脱罪,但最终还得证明他是罪犯。难道谁是罪犯,不得先根据客观事实吗?文艺作品中,因为某人有高度嫌疑,所以,要么一定被证明他是罪犯,要么通过找到真凶,来否定他的嫌疑,有谁写过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在找不到真凶前提下,还嫌疑犯清白的?没有,因为我们老百姓看书,必须得找到一个出气筒,必须得有人为邪恶担当,但是,客观上找不到真凶,而因证据不足还嫌疑人清白的事情多了去了,但这么讲故事,读者就不答应。读者恐怕不关心,客观事实是什么,他只想通过故事,得到惩恶扬善的快感。把惩恶扬善置于客观法制之上,这本身就不客观。选择性地失明,何来法制、客观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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