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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本人从事推理小说的创作只有一年左右,而且本人阅读过的推理作品也有限,但是凭着本人对犯罪文学的热爱,以及了解程度,斗胆作下这篇“四段论”。 这篇“四段论”不妨说是本人步入推理界这一年来的心得与经验,所以有些观点不免肤浅,惭愧!本人也权当是自娱自乐一下,就算是给刚入门的推理新手看的吧!(其实我也只是个新手而已…)所以,希望各位大哥大姐们多多批评! 闲话少说,切入正题。 《岁月·推理》杂志第2009年7月刊的首卷语中说到“真相,即事物本身的真实面貌。在推理小说中,泛指真凶,作案手法,动机等…” 我今天所讨论的,就是推理小说的真相! 我将推理小说的真相系统的归纳一下,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当事人;手法;动机,以及证据。这就是我所说的“四段论”。 我想,这时应该会有人问了,为什么第一类不是真凶而是当事人呢?我在这里解释一下:一次刑事案件,尤其是杀人事件,会牵涉到许多人,我称这些人为当事人。虽然事件中,凶手是很重要的,但是也不能忽略了其他一些角色。 当事人,即案件当事人。总的来说,包括凶手,被害人和证人。 关于凶手,有两点值得讨论。一是数目,二是身份。数目,指的是凶手到底有多少个。大多数推理作品中,凶手只有一个,但有时也有例外。这种情况的典例就是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东方快车谋杀案》。相信看过的人都知道我说的是怎么回事了。 至于凶手的身份,我会在下文中再提到。 接下来是被害人。同样的,被害人的数目和身份是值得作者考虑的。就数目而言,类似于“被隐藏的被害人”是比较多见的,但是大家有没有听说过“不存在的被害人呢”呢?也就是说,被害人是凶手或是某人凭空制造出来的一个“不存在”的人。如果大家不懂的话,我推荐大家看看岛田庄司的《占星术杀人魔法》。 关于被害人的身份呢,我打算和上文留下的凶手的身份一起说。因为我曾经看到过这样一个诡计:作者将凶手与被害人的身份混淆,以掩读者的耳目。打个比方:一件案子中有一个死者A,一个已经死去的嫌疑犯B,和一个看似案件无关的C。但是事件的真相是:A 的死与案件无关,而B其实是被C杀死的。关于这个诡计,我看过比较好的是阿加莎的《高尔夫球场命案》。 第三类当事人就是证人。证人一般来说有目击证人和一般证人,但显然后者比前者重要,重要的地方在于证词。比如说目击到了案发瞬间的证人,他的证词就是描述案发的一瞬间。很多作者就是从这个地方下功夫。比如做假证,这时就是考验读者观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时候了。想《东方快车谋杀案》就属于这一类。 接下来真相的第二要素,手法,即作案手法。这个通常是推理小说的关键部分,尤其是新本格派推理小说。几乎每个小说家都曾把一些惊天的诡计安排在手法里过。 命案的作案手法,我把它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杀人,二是间接杀人。 直接杀人又可以分为有诡计和无诡计两类。有诡计的就需要读者调动他的想象力了。像这一类,我看过的且比较喜欢的是岛田庄司的《北方夕鹤2/3杀人事件》。实在是很诡异啊!当然,如果案发现场一目了然,且没什么疑点的话,这就说明作者将诡计安排到别的地方咯! 间接杀人,也是我比较喜欢的一种,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多,而且通常的情况就是凶手利用了一个小机关之类的,让命案发生在离自己很远的地方。目的嘛,不用说,当然是为了制造不在场证明啦!其实制造不在场证明,还有很多手法。比如在时间、地点上做手脚。我曾经看过岛田庄司的《消失的水晶特快》。这个虽然没有凶手处心积虑的为自己制造不在场证明,但是这却是一本在地点空间上设诡计的典范! 说了这么多关于手法的问题,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情况不能不提,那就是密室杀人案。 有人曾说过,没有写过密室杀人案的推理作家不算真正的推理作家。的确,密室杀人案是众多诡计中最吸引读者的一种。我也曾经写过一篇,嘿嘿…当看到读者惊疑的神情时,确实是很有成就感啊!(笑) 无论如何,不管是直接杀人,间接杀人,不在场证明,还是密室杀人案,都不是那么可怕的。读者们一定要冷静面对,充分发挥你们的观察力以及想象力。作者通常会在案发现场留下许多线索,并由侦探找出来一一罗列在你面前,当然,答案除外。只要你够仔细,你就可以发现,真相,就在你身边。 接下来讲的是关于动机。 有人说,凶手行凶的动机无非就是两种:一为情,二为钱。但我认为还有第三种,那就是:名。因为人是有自尊的动物,有很多人为了自己的名誉甚至不惜犯下滔天罪行。 动机,对于一件案子来说,相当于一栋大厦的地基,没有交待动机的杀人案,给人感觉是不真实的,总有再惊天的诡计也只是花哨。但是这也不代表没有好的无动机推理小说。 这里说的无动机,我大致可以列出两种情况:第一,凶手的神经有问题,或者说,他是个神经病。但这样不好写成小说。所以这也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凶手犯案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打个比方,A信奉某个异端邪教或组织,以致他神经不正常,然后他以自己心中信奉的“神”之类的东西为准则,以“神要制裁人类。我是救世主”之类的借口无目的,无动机杀人。这样的案例,我们中国的法轮功就是一个典型。虽然是自杀….. 第二个情况就是以无目的杀人的行为来掩饰众人耳目,以证明自己不是凶手。比如说,A的目的是要杀掉B,但是他还杀掉了素不相识的C。让人误以为是某个变态杀人魔干的。为了让效果更逼真,凶手还会使用一些变态的方式处理尸体,如分尸,肢解,碎尸什么的。 “四段论”的最后一点,证据。是人都知道这是最重要的。推理小说中,侦探找出罪犯,没证据是不行的。也正是因为证据最重要,我在这里也不用多说了。总之,推理小说真相“四段论”就是这些,如果哪位大哥大姐发现了不对的地方,尽管提出来,大家一起进步~! 谢谢~! |